一、申报
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 (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报卫生许可。生产经营者工商注册地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向生产经营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但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地址,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
市 (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三、受理
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受理窗口在 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有以下情形的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审查
市 (区、县级市)卫生局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和材料审查。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正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受理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发证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许可评分达到总分60分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延续卫生许可
一、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 ,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变更卫生许可
变更卫生许可是指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应重新申报办理卫生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地址 (非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变更 , 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证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遗失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 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申请人前来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 ,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变更或延续卫生许可的 ,领证时应交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生产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1年以上的;
四、 食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五、受委托方卫生级别下降的;
六、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的;
七、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注销时 ,持证人须到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证窗口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交回办证窗口。
申报食品卫生许可证材料要求
一、新申报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图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自有场地者提供产权证明,承租场地者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地址变更,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
⑴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新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自有场地者提供产权证明,承租场地者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⑶《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注册地址(非生产经营地)变更, 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 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二)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逐页签名;
(三)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六)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 ,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查 询
查询办理情况可持《受理申请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或电话报单位名称和受理编号查询。全市各所的查询地话及办证地址。
卫生许可证
- 全国咨询热线:
- 400-969-8883